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含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含山县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1月5日县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6日
含山县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吸引、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以下简称科技团队)在我县创新创业,规范科技团队扶持资金管理,根据《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马政办〔2017〕4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财政安排县级科技团队扶持资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风险防范”的原则,投入含山县高新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县高新创投公司)管理使用,推动我县创新创业和产业转型升级。
县高新创投公司由市、县共同出资,由县城投公司运作管理,负责以股权或债权方式落实科技团队项目的扶持工作。
第三条 债权方式扶持,利率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同时可约定对在协议签署后2年内科技成果产业化效果显著的科技团队企业,以双方约定的价格转股权投资,并免除债权期间产生的利息。
第四条 科技团队招引工作坚持公开、公平、择优原则。工作程序如下:
(一)发布通知。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公告。
(二)材料填报。申报含山县创新创业扶持资金的科技团队,登录网站下载《安徽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申报书》,按要求填报,并提供相应附件材料报至县科技局。
(三)洽谈对接。县科技局与科技团队对接,对申报科技团队进行考察并对团队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县科技局牵头组织对科技团队及设立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项目审查,就奖惩措施和退出机制等内容开展商务谈判,提出扶持意见。县城投公司、高新创投公司在参与县科技局开展上述商务谈判的基础上,重点就支持方式、扶持资金使用、股权奖励、退出及违法违规使用扶持资金处置方式等内容与申报团队开展商务谈判,拟定投资协议。经县政府常务会或相关会议研究通过后,推荐至市科技局。
(四)集中性遴选原则上一年一次。必要时增加集中遴选次数。
第五条 县高新创投公司作为市、县扶持资金的共同出资代表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与科技团队及相关主体共同签订《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扶持协议》,并负责将县级扶持资金先行到位。
县高新创投公司与科技团队及相关主体共同签订《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扶持协议》时须将本办法第七条、第十条列入协议。
第六条 对市政府研究决定扶持的科技团队企业分A、B、C三类予以支持,资金由市与县共同分担。其中,县对每个科技团队分别出资参股或债权投入500万元、300万元、150万元;市级扶持资金按不超过县投入额,由投资公司履行出资手续。
(一)科技团队创办的企业自协议签署后5年内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或香港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市、县扶持资金在公司中所占股份或债权全部奖励给团队成员,每延迟1年上市奖励比例减少20%。
(二)自协议签署后的连续5个会计年度(含协议签署年度),科技团队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累计实缴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下同)达到市、县扶持资金出资总额的,方可享受奖励,奖励额度为市、县扶持资金在公司中所占股权(债权)的30%;主营业务收入累计实缴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每超出市、县扶持资金出资总额的20%,增加奖励市、县扶持资金在公司中所占股权(债权)10%;奖励股权最多不超过市、县扶持资金在公司中所占股权(债权)的100%。
(三)自协议签署后60个月内(含60个月,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科技团队有权按照投资本金及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资金使用成本,回购市、县区扶持资金所占股权或还债务。
上述三项扶持政策,科技团队可任选且仅可选一种享受。选择期限最迟不得超过市、县扶持资金到位之日后的60个月。
对含山经济发展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重点扶持团队可采取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的方式,奖励额度另行约定,在协议中明确。
第七条 自协议签署后满60个月,科技团队企业未达到上述扶持标准,将不予享受相关奖励政策,县扶持资金退出,科技团队企业各方股东均应予以配合。
第八条 县高新创投公司出资到科技团队企业时,须设立共同监管账户,根据科技团队企业资金用款计划及项目进展拨付资金,资金仅用于扩大现有主营业务的经营规模、开发与主营业务相关之新业务,不得用于企业非经营性支出或任何金融性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借款、关联方资金占用、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和期货交易)等其它用途。
第九条 各相关责任主体的职责:
(一)县科技局职责
1.负责科技团队政策的宣传引导工作,及时通知和发布相关公告。对各相关单位和各镇、开发区推荐的企业进行遴选。
2.负责推荐申报市科技团队项目。牵头组织科技团队申报前的尽职调查、项目审查等工作。提出扶持意见,经县政府常务会或相关会议研究同意后,报市科技局。
3.配合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和市江东控股集团开展对科技团队项目的绩效评价及监督检查工作。
(二)县财政局职责
1.负责统筹安排科技团队县级扶持资金。对科技团队的资金使用进行不定期抽查,并提出合理建议。
2.负责对科技团队项目进行重点绩效评价,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科技团队资金使用安排向县政府提出建议。
3.负责向县高新创投公司拨付科技团队管理费用,具体额度由县财政局、县城投公司、县科技局共同商定。
4.会同县科技局及时制定或修订资金管理办法。
(三) 县城投公司职责
1.负责参与科技局与科技团队的项目谈判。重点就支持方式、扶持资金使用、奖励、退出及违法违规使用扶持资金处置方式等内容与申报团队开展商务谈判,拟定投资协议。牵头负责项目资金的回购、追缴和退出工作。
2.负责科技团队项目的市、县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审核安排县高新创投公司支付投资入股资金,会同所在镇、开发区、县科技局对单次申请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扶持资金进行审核拨付;对10万元以上的扶持资金提出拨付意见,报县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领导小组研究。对科技团队生产经营活动和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
3.负责每半年向市江东控股集团报送市、县两级科技团队扶持资金使用、项目建设进展及公司整体运营情况。
4.配合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江东控股集团和县财政局开展对科技团队项目的绩效评价及监督检查工作。
(四)镇、开发区职责
1.负责加强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政策宣传,积极摸排符合投资条件的科技团队创办企业,及时上报至县科技局。
2.负责配合县科技局对辖区内符合投资条件的科技团队创办企业开展尽职调查等前期申报准备工作。
3.负责对县高新创投公司投资入股辖区内科技团队创办企业的资金使用用途进行初审,并提出合理建议。
4.负责协助县城投公司对辖区内科技团队创办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配合县城投公司对项目资金实施退出、追回及整改工作。
(五)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负责提供符合投资条件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线索,并及时上报至县科技局。
2.积极参与表决县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项目工作重大决策。
3.服从县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领导小组工作部署。
第十条 科技团队创办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科技团队及所创办企业应向县投资公司返还市、县区扶持资金,并按照年化利率10%支付资金使用成本:
(一)自其注册之日起18个月内科技成果没有转化为产品并且未形成销售收入,或者未实现协议约定的投产及收入目标;
(二)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扶持资金,或存在转移出资、非公允关联交易、重大事项未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等情形;
(三)科技团队核心成员持股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行为。
第十一条 科技团队或其创办企业以弄虚作假等方式套取财政资金或违反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一经核实,追回全额资金,并按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将企业及团队成员纳入联合征信系统,5年内不得申报各类政府性补助资金。
对截留、挪用、虚报、骗取扶持资金的,予以追回,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城投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