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含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含山县产学研合作奖励补助办法(试行)》已经2020年8月28日县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执行。
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日
含山县产学研合作奖励补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域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入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加强和促进我县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合作,切实增强政策扶持的靶向性、精准度和有效性,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学研合作是指企业单位与高校、科研院所围绕技术服务(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科技项目、人才引育、“双创”平台等方面开展的合作。
第三条 产学研合作补助,遵循注重实效、杠杆引领和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产学研合作奖补范围: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签订产学研合作合同,吸纳高校院所技术,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技术交易合同;未被市级及以上科技部门立项,但经县科技局备案实施,且验收通过的产学研合作的科技项目;列入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的科技人才(团队)引育项目;申报研发机构和创新平台项目等。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单位应为含山县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并作为产学研合作的技术吸纳方。合作方应是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
第六条 申报单位已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签订规范的产学研合作合同,明确合作内容、时限、经费、付款方式、参加研发人员以及各方投入、知识产权及成果的归属、利益分配等各方权利义务。
第七条 申报单位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与合作方签订规范的技术交易合同;
2.申报单位开展通过验收的产学研合作科技项目,项目内容符合我县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有明确的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产业化绩效目标,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可行性和可考核性,并且已取得合作合同期间约定的成果;
3.申报单位产学研合作项目列入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
4.申报单位引进科技人才(团队);
5.申报单位与合作方合作共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创业平台项目。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在产学研合作合同签订之日起半年内,将签订的产学研合作合同和项目计划书,报送县科技局备案,并已完成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涉及事后奖励补助的,原则上需在相关合作合同执行结束以后申报,同一项目只能申报一次,特殊情况一事一议。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九条 对与高校、科研机构实施产学研合作,购买先进技术成果并实施转化、产业化的企业,给予支持和补助,具体执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关于印发<马鞍山市2020年“产业升级突破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马发〔2020〕2号)。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实施产学研合作,签订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类合同,并已完成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按照实际支付额的10%进行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
1.申报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亿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
2.承担过市级及以上科技项目且验收合格的企业;
3.拥有市级及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创新创业平台且年度绩效考核为合格的企业。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所实施的科研项目,企业实际支付高校院所合作费用不低于项目总投入的60%,未被列入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经查验审核、验收等次为良好及以上的,根据实际支付合作经费按比例进行奖励,单个企业不超过50万元。
1.申报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亿元以上的规上企业,且项目总额不低于50万元,按实际支付合作经费的20%奖励;
2.申报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亿元以下的高新技术企业,且项目总额不低于30万元,按实际支付合作经费的10%奖励;
3.申报年度在有效限内的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或实施过市级及以上科技项目并已验收通过的农业科技型企业,且项目总额不低于20万元,按实际支付合作经费的10%奖励。
4.外商投资企业,且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按实际支付合作经费的10%奖励;
享受上述奖励的产学研合作科研项目,具备以下条件的,上浮5%-10%奖励,同一企业同一项目适用一种情形兑现。
1.项目实施形成不少于1项科技成果的(专指新产品、新品种、行业和国家标准、省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等),上浮10%奖励;
2.项目合作方为“双一流”高校(学科)、行业科研院所,上浮5%奖励;
3.企业与高校院所共建创新创业平台,且经市级及以上科技部门认定备案的,上浮5%奖励。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产学研合作项目列入省级及以上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等科技项目,按市级奖补资金给予申报单位等额奖补。
政府产业引导资金项目,在项目实施期,由项目承担企业作为申报主体,获批省级以上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等科技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以产学研合作项目,引进符合《马鞍山市人才分类目录(试行)》的高层次人才,给予支持和补助,具体执行《关于实施“吴楚英才计划”聚力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含发〔2018〕36号)。
申报单位以产学研合作项目引育的科技人才(团队)来含创办、合办科技型企业,且三年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申报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引育的科技人才团队来含创办、合办的企业,优先扶持培育,支持申报省级科技人才团队项目。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与高校院所、科研机构合作共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创业平台项目,获批市级科技部门及以上认定备案的,给予支持和补助,具体执行《关于印发含山县促进制造业升级产业扶持若干政策的通知》(含政〔2018〕52号)、《关于印发<含山县2020年“产业升级突破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含发〔2020〕2号)、《关于实施“吴楚英才计划”聚力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含发〔2018〕36号)。
企业与高校院所共建创新创业平台在国家、省、市级科技部门年度绩效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3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此政策与省市政策不重复兑现。
第四章 申报审核程序
第十五条 凡符合申报产学研合作奖励补助条件的企业将申报材料报送县科技局。县科技局会同县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结论。
第十六条 申报材料:
1.《含山县产学研合作奖励补助申请表》(见附件);
2.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合作合同;
3.企业的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需2名以上企业项目研发人员签字,注明与某单位某项目的合作经费),或合作方的正式发票复印件(需2名以上合作方项目研发人员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近三年财务(纳税)报表;
5.企业及合作方开展项目合作的研发团队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6.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材料复印件;
7.产学研合作的其它成果证明材料(验收证书、鉴定证书、获奖证书等)。
第十七条 申报产学研合作项目没有被市级及以上科技部门立项,完成项目预期目标任务和内容,经项目单位申请,由县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查验审核、项目验收等,所需经费由县财政局单列专项工作经费。
第十八条 县科技局联合专家成立评审领导小组,对申报奖补项目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提请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后,县财政局予以兑现。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依据本办法对申报的产学研合作补助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产学研合作项目,下达补助经费,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退回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接受县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财务审计,应建立经费使用监督管理机制,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伪造票据,以骗取财政补助经费为目的的企业及相关人员,除按要求追回补助经费、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外,涉嫌违法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主体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每年度由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组织对该项目资金支出实施绩效评价,强化结果运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产学研合作项目奖励补助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预算管理。涉及市级及以上政策配套资金,县财政兑现县级承担部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与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同一项目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除享受农业免税政策企业外,其他企业所获县级奖补不超过当年税收县级实得(不含土地使用税)。享受“一事一议”重大项目政策支持的,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奖补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与之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