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含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含山县促进建筑业加快发展扶持政策》已经2020年5月8日县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执行。
含山县人民政府
2020年6月4日
含山县促进建筑业加快发展扶持政策
为进一步促进我县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更好地发挥建筑业对我县经济发展促进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97号)和《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程建设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马政〔2018〕6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加大金融扶持力度
1.拓宽融资渠道。搭建金融机构与建筑企业沟通联系平台,推动银企合作。对我县建筑企业在县内外承接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占主体)项目,凡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企业可凭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许可证向我县的开户银行申请贷款。将对建筑企业支持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绩效考核评价范围,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成长型建筑业企业给予支持,鼓励以建筑企业政府投资项目中标合同实施“政采贷”。
2.创新融资担保方式。县通达担保公司对我县具有总承包资质且上年度纳税额200万以上的建筑企业,结合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和征信状况,根据税务部门审核的近两年实际平均年纳税额,提供一定额度的信用担保,单户企业信用担保额度不超过500万元。对承接我县政府性投资(或政府性投资占主体)项目的,可用尚未支付的工程款,结合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按一定比例进行质押,单户企业担保额度不超过500万元,担保发生代偿的,由建设单位负责代扣代付。上述担保,企业法定代表人夫妇(或股东夫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费用按中小微企业担保费率政策收取。
3.支持续贷过桥周转。将具有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纳税信用等级B级及以上的建筑企业县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周转,纳入县续贷过桥应急周转金支持范围。具体操作由县住建局参照《含山县中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含经信字〔2019〕50号)规定执行。
二、鼓励开拓市场和新设企业
4.鼓励企业在本地纳税。对我县建筑业及建筑劳务、材料企业在县外经营回本县纳税的,按回我县入库增值税、所得税地方所得一定比例给予扶持奖励。其中:当年入库增值税、所得税100万元(含)-300万元的,给予地方所得不高于50%奖励;入库300万元(含)-1000万元的,给予地方所得不高于60%奖励;入库1000万元及以上的,奖励方式“一事一议”。上述最高奖励不高于地方所得80%。
5.鼓励新设建筑业企业。对在本县新设立建筑业企业(含注册地变更至本地的)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在实际产生本县工程项目外税收实绩一年后,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并在三年内给予扶持奖励。其中:当年入库增值税、所得税100万元(含)-300万元的,给予地方所得不高于50%奖励;入库300万元(含)-1000万元的,给予地方所得不高于60%奖励;入库1000万元及以上的,奖励方式“一事一议”。上述最高奖励不高于地方所得80%,奖励资金延后一年兑现。
6.鼓励设立建筑业相关企业。对在我县新设立从事建筑劳务、建筑材料等相关产业,在县外经营回本县纳税的企业,按一定比例给予扶持奖励。其中:当年入库增值税、所得税100万元(含)-300万元的,给予地方所得不高于50%奖励;入库300万元(含)-1000万元的,给予地方所得不高于60%奖励;入库1000万元及以上的,奖励方式“一事一议”。上述最高奖励不高于地方所得80%。
7.鼓励引进资质企业。对县外具有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二级资质以及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企业来我县注册或通过收购兼并本地企业后在我县注册的,分别给予150万元、50万元、1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企业注册变更并正常产生业绩满一年后兑现。
8.鼓励企业提高在我县贡献。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主动对接外地中标企业、承揽依法分包项目的外地企业在我县成立独立核算分公司,并签订补充协议。对在我县承接并通过在我县设立法人公司或独立核算分公司运作房地产开发、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的外来建筑企业,给予该建筑企业在我县增加缴纳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的30%扶持奖励。鼓励市场化项目选择本地建筑企业,对新增加缴纳增值税100万以上的项目,按新增加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的30%,给予协税护税奖励。
三、支持本县企业做大做强做优
9.支持企业发展上规模。对注册在我县的建筑业企业,当年施工产值首次达到10亿元、5亿元、2亿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
10.支持企业税收上台阶。对本县建筑企业当年入库增值税、所得税(简称“两税”)总额给予分档扶持奖励。其中:年入库“两税”300万元(含)-500万元的,给予300万元以上部分地方所得不高于4%奖励(地方所得计算按先增值税后所得税的顺序计算,下同);年入库“两税”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给予500万元以上部分地方所得不高于6%奖励;年入库“两税”1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1000万元以上部分地方所得不高于8%奖励。
11.支持企业资质上档次。对注册在我县的建筑企业晋升为总承包特级、一级、二级资质的,分别给予1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晋升为专业承包一级的建筑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晋升综合类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综合资质的监理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晋升为专业甲级勘察设计企业、甲级监理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上述奖励于企业注册变更并正常产生业绩满一年后兑现。
12.鼓励建筑企业入统申报。经统计部门确认,对成功申报入库的规模以上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连续5年每年奖励0.6万元(与市产业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
13.鼓励提升建设工程质量。本县企业独立承接的工程在荣获市级及以上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同时,获得“鲁班奖”等国家级质量安全奖项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得“黄山杯”(包括外省同级别)等省级质量安全奖项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翠螺杯”(包括外市同级别)等市级质量安全奖项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上述政策与市产业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
对获得省“双优”(优秀项目经理、优秀建筑业企业)荣誉称号的,给予项目经理、建筑业企业一次性奖励8万元;获得市“双优”(优秀项目经理、优秀建筑业企业)荣誉称号的,给予项目经理、建筑业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14.鼓励建筑企业科技创新。凡注册地在我县的建筑企业被评为国家级工法、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工法的,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凡由我县建筑企业独立编制且被列为国家级、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行业推荐标准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15.推动建筑产业化发展。建立装配式建筑应用奖励激励机制,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鼓励本地建筑企业发展建筑产业工人队伍,进行工厂化制造、装配化施工。在资金、用地、税收等方面优先扶持建筑产业化企业的发展。
四、支持企业参与本县工程建设
16.支持本县建筑企业发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发改委令第16号)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2018〕843号)规定的必须招标的招商引资项目、工业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鼓励选择含山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零星项目(施工)供应商库(或网上商城)中的建筑企业作为承建商。鼓励本地企业牵头与外地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我县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招投标。
17.强化信誉评价结果运用。对注册地在我县且无不良记录的建筑企业,优先进入零星项目(施工)供应商库,优先承接政府性投资工程。在县内政府性投资工程投标时,增加投标信誉分值。逐步推行银行保函、商业保险、第三方担保方式替代现金形式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作,实现农民工工资差异化管理。每年度由县人社局会同县住建局对农民工工资兑现情况进行信誉度考评,近三年未拖欠农民工工资且考评前5名的,在县内承接工程项目可免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考评6到10名的,可减半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五、其他
18.企业当年享受各项政策优惠总额度,不超过其缴纳税收地方所得部分。本政策与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同一项目按照企业择一申报但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19.建筑企业当年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行贿受贿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申报本政策规定的各项奖励。
20.以上扶持资金按照“谁受益、谁承担”原则执行。涉及税收的,以县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为依据,涉及产值等认定较为复杂的,可委托中介机构核定。财政扶持奖励由受益镇、经济开发区按照规定审核兑现。其他奖励资金申报及兑现由县住建局牵头组织实施,由企业所在地初审,经县住建局会同县财政局、税务局等部门按政策规定复审后报县政府批准,资金拨付县住建局审核兑现。奖励资金原则上每年第一季度内兑现到位。
21.各镇、经济开发区不得自行出台优惠政策相互招引县内建筑业企业。之前自行出台的政策,有约定期限的,执行到约定期限;税收贡献特别大的,到期一事一议。
22.各建设单位应要求施工企业提供预缴税款完税凭证,加强预付款支付管理,支付工程决算款时,应查验施工企业提供的《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督促未登记外地企业在我县办理税务报验登记。
23.本政策由县住建局会同县财政局等有关单位负责解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含山县促进和扶持建筑业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含政办〔2018〕20号)同时废止。之前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年度执行中如遇重大政策变化,适时作出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