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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含山县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25    来源: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含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含山县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实施办法(试行)》业经2020年9月18日县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执行。

  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5日

  含山县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3〕4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电商优化升级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9〕76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我县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创新驱动、协同发展”的原则,为电子商务在创新驱动、规模发展、设施建设等方面创造良好政策环境,着力解决产业融合发展、信息互联互通、网络协同规划等问题,建立电子商务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和服务体系。

  (二)发展目标。到2023年,电子商务相关产业成为含山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产业转型升级、就业岗位增加的重要支撑,基本建成普惠城乡、技术先进、服务优质、安全高效的快递服务体系,实现村村通快递,为农产品上行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电子商务、快递主要指标居全省前列。全县电子商务注册经营企业达200家;实现网销15亿元,其中年网销农产品3亿元;培育年网销1000万元以上企业10家,其中年网销5000万元以上企业3家;全县快递物流年业务量达到1500万件,业务收入达到1亿元。

  二、主要措施

  (一)推进园区协同发展

  1.支持电子商务快递物流园区建设。引导电子商务与快递集聚发展,利用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专业市场、物流配送中心的基础设施,提高县域电子商务、快递集聚发展能力。对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具备办公、仓储功能和电子商务运营所需配套服务的闲置楼宇或厂房,且在县商务局备案,入驻电子商务企业10家(每家线上年销售额达200万元)以上,有统一物业管理、进行统一招商的园区,每年奖励10万元。超过部分每增加5000平方米且入驻电子商务企业数和线上年销售额同比增长的,每年增加奖励10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财政局,排名靠前为牵头部门,下同)

  2.鼓励园区争创示范。对被评为国家级电子商务、快递物流示范园区的,一次性奖励其运营商50万元;对被评为省级电子商务、快递物流示范园区的,一次性奖励其运营商20万元。(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发改委、县邮政管理部门、县财政局)

  3.鼓励园区开展 “双创”。对入驻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孵化、发展的电商企业,给予全额办公房租补贴。(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二)培育协同发展关联企业

  4.鼓励企业争创示范。对被评为国家、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财政局)

  5.电子商务企业租赁补贴。对入驻电商园区的电子商务及配套企业,按核定面积给予6元/平方米·月的房租补贴;从事美工的服务企业,可享受房租补贴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电子商务企业年线上销售额达20万元(含20万元,下同)至100万元的,给予办公、仓储房租补贴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年线上销售额100万元至500万元的,给予办公、仓储房租补贴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年线上销售额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给予办公、仓储房租补贴面积不超过600平方米;年线上销售额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给予办公、仓储房租补贴面积不超过1500平方米。租金由县商务局、县财政局按实际使用面积核定后直接补贴给入驻企业。(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财政局)

  6.快递企业租赁补贴。对入驻电商园区的县域法人快递企业,按照实际租赁面积(操作、仓储及办公用房,下同)给予6元/平方米·月的房租租金补贴。对年发件量10万件以内的,给予不超过200平方米的场地租金补贴;每增加10万件,另增加不超过200平方米以内的场地租金补贴,补助面积最高不超过1500平方米。对县域法人快递企业年综合考核前2名的,分别给予每年3万元、2万元奖励,评选标准由县邮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县邮政管理部门、县财政局)

  7.上台阶奖励。对年度线上开票销售额首次达到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电子商务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上台阶奖励。对于被新纳入统计数据库的限额以上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统计局)

  8.推进农产品销售。本县农产品线上年销售达到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电商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万元、3万元、5万元、8万元。积极引导镇、村(社区)的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进行工商登记及网销产品商标注册,推进农村电商商标注册全覆盖,推动地方特色产品申牌创牌工作。(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局)

  9.支持跨境电商贸易。对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贸易的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当年出口额在30万美元以上的,按照县政府支持外贸相关政策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财政局)

  10.鼓励MCN机构聚集。对新入驻电子商务园区的MCN(网红经济运作模式,下同)机构,年线上销售额标准(按第5条电商企业核定标准),按核定面积给予10元/平方米·月的房租补贴。鼓励实体企业建设直播间并给予适当奖励。(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财政局)

  (三)鼓励传统企业与电商、快递物流企业联动

  11.加强传统企业与电商、快递企业联动。对本县传统企业开展电子商务销售产品的给予补助。其中,自建电子商务平台且正常运营满1年,线上销售产品达300万元以上的,给予平台建设及软件开发实际投资2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自建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且线上销售产品达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平台建设及软件开发实际投资2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经信局)

  12.搭建电商平台。对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上销售产品的,且当年网络销售额超过100万的,按其首期年服务费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年线上销售产品超2000万元的零售或批发型电子商务企业按其网络宽带费、服务器费用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经信局)

  (四)提升电商快递物流末端服务能力

  13.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农村电子商务提质增效行动”和“快递下乡”,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健全以县级物流配送中心、镇配送节点、村级公共服务点为支撑的农村配送网络。(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邮政管理部门)

  14.推广智能投递设施。将智能快件箱、快递末端综合服务场所纳入公共服务设施相关规划,在条件成熟的小区预留快递公共服务用房。(责任单位:县邮政管理部门、县住建局)

  (五)“一事一议”政策

  15.对国内外知名、成长性好的电子商务企业、MCN机构和快递企业,在我县设立全国性、区域性总部或全国性、区域性结算中心、区域性快递分拨中心以及建设电子商务产业园的,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根据实际需要和企业要求,由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经县政府研究,可实行“一事一议”的依法优惠政策。实行“一事一议”优惠政策项目(企业)不再享受本政策。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协调。县商务局和县邮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协调机制,负责对执行情况进行统筹协调、跟踪监督,确保电子商务实现快速健康发展。(县商务局、县邮政管理部门、县直有关部门、各镇负责)

  (二)加大资金支持。县财政每年统筹安排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1000万元,用于支持电子商务、快递物流业发展。(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邮政管理部门)

  (三)加强行业人才培养。每年开展电子商务和快递物流管理人才、应用技术人才、电子商务和快递物流创业人员培训。所有培训必须事先向县电子商务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并列入计划后,方可进行。(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人社局、县邮政管理部门)

  (四)支持行业组织建设。对依法登记成立,并在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积极推动含山县电子商务、快递物流健康、协调发展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经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评定,给予一定奖励。(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邮政管理部门、县民政局、县人社局)

  (五)扶持政策兑现。扶持政策的兑现须由各经营主体向主管部门自行申报,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主管部门初审后,由主管部门组织县财政局、县商务局等相关部门验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审核验收,其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后拨付。“一事一议”政策由企业单独申报。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申请使用奖励(补助)资金,并按现行财务制度进行管理。每年度由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组织对该项目资金支出实施绩效评价,强化结果运用。

  四、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支持在本县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制度健全规范、依法在本县纳税、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

  (二)本扶持政策与上级及含山县出台的相关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按就高原则由各经营主体自主申报。

  (三)当年度发生违法行为和安全生产事故的电子商务、快递企业,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对违反规定申报、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将取消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办法由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邮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根据试行情况,及时调整。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上一条:含山县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文化旅游创意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下一条: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含山县智慧交通管理系统建设三年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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