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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山县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文化旅游创意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0-12-14    来源:含山县人民政府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含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加快我县文化旅游创意产业发展,鼓励文创企业做大做强,培育新型文化业态,根据《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扶持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马政〔2017〕5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设立县文化旅游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激励作用,扶持发展文化旅游创意产业。采取项目奖励补助等方式,支持文化产业园区和项目的建设管理,支持文化旅游创意企业的发展,鼓励企业创建文化品牌,开发文化创意产业项目。

  二、加强文旅产业奖补

  对社会资本投资的重点文旅产业项目,两年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相关费用)超过8000万元的文化或旅游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补总额不得超过其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各项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地方所得部分。

  将文化旅游创意产业项目列入对外招商重点项目,在各类招商活动中重点推介,鼓励含山籍商人回归发展文化旅游创意产业。对影响重大的文化旅游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支持其落户发展,鼓励有实力的大企业、好项目落地。

  三、培育文创企业做强

  对在含山注册的文化创意产业企业落地建成后,成长为规上文化企业的(经县统计局认定),给予3万元的奖励。奖补总额不得超过其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各项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地方所得部分。

  四、加快产业园区发展

  鼓励投资运营主体为企业的文化产业集聚发展,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园区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获得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五、支持企业创强创牌

  支持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创办文化创意园或众创空间,支持文创企业研发生产、展示陈列具有本土特色文创产品。鼓励打造特色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积极引进文化名人设立工作室。对在本县建设的各类文化产业孵化器、公共服务创新平台等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分别给予50万元、15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鼓励原创产品生产

  支持在我县登记注册的影视剧企业发展,具体为:以第一或第二出品人资格在国家广电总局或安徽省申报立项的电影、电视剧、纪录片,电影(含动漫影片)在院线公开放映的或在中央电视台黄金时段(20:20-22:00)播出的,每部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电视剧、纪录片、微电影在中央电视台(不限时段)、省级卫视黄金时段播出(不含数字收费频道),能较好的宣传推介含山的,每集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单部电视剧、纪录片每部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广播剧在国家级、省级电台播出的,分别按每集0.2万元、0.1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上述影视剧作品获得国家级和省级专业奖项的,给予制作企业奖励:电影和电视剧获国家级、省级奖项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纪录片和微电影获国家级、省级奖项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同一产品在多个电视台、电台播出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在我县的文化旅游企业,以含山为素材拍摄的文化旅游题材的微电影,在省级卫视台播出或网络热播,或是引进省级栏目在含拍摄取景,能较好地宣传含山的,一次性奖励企业1万元。

  七、推动产业融合发展

  促进文化和科技、旅游、互联网的融合发展,策划生成一批文化与科技融合项目,重点培育动漫游戏、广告创意、数字出版等新兴文化业态。推动文化与旅游融合载体建设,推进数字化赋能,加快文化艺术创意小镇建设,试点5G基站和数字化建设,推出一批具有含山文化特色的旅游创意产品。在推荐申报各级扶持资金时,对文化创意产业融合性项目予以倾斜。

  八、保障项目建设用地

  将县重点文化旅游创意产业项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优先保障文化旅游创意产业项目土地供应。鼓励社会资本以租赁、入股、合作等方盘活闲置房屋、闲置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发展文化产业。

  九、盘活存量房地资源

  对有条件的现存各类文化设施用房和文物保护单位,结合文化旅游创意产业发展做好保护、利用工作。鼓励利用老厂房、旧民居、仓库、历史街区等资源改建成富有文化特色与内涵的休闲街区(园区)、特色村镇、旅游度假区,发展文化旅游创意产业,经营演艺、书画特色艺术品交易等文化业态。实际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规划建筑面积达10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十、强化产业人才支撑

  出台《含山县文化旅游艺术创意人才引进和扶持办法》,鼓励文化旅游创意企业与高等院校合作共建文化旅游产业人才培养基地,支持文化旅游企业与高校进行产学研合作。积极引进省内外文化旅游创意产业和技术方面的高层次人才。

  十一、其他事项

  上述扶持政策与市、县其他扶持政策存在重复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以上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文旅体局会同县文产办、县人才办负责解释。

  含山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9日

上一条: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含山县推进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下一条: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含山县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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